開立發票時如賣方統一編號記載錯誤,營業人會受處罰嗎?
高雄市某分公司會計小姐詢問,日前銷售貨物時,因機器設定錯誤,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誤植為另一分公司之統一編號,會不會處罰?
高雄市某分公司會計小姐詢問,日前銷售貨物時,因機器設定錯誤,將電子計算機統一發票之賣方統一編號誤植為另一分公司之統一編號,會不會處罰?
一、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除涉及依營業稅法第51條及第52條規定處罰者外,應依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規定處罰。」、 「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免予處罰: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錯誤,於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已主動向稽徵機關更正及報備實際交易資料,其開立與營業人之統一發票各聯錯誤處並已更正,且更正後買賣雙方確實依該實際交易資料申報,無短報、漏報、短開、溢開營業稅額。」分別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財政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890457667號函釋及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3款所明定。 二、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因金額係屬應行記載事項之一,如有書寫錯誤,應依前揭規定作廢重開,以免遭受處罰。
一、按「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並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百分之一罰鍰,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屆期仍未改正或補辦,或改正或補辦後仍不實者,按次處罰。前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事項為買受人名稱、地址或統一編號者,其第二次以後處罰罰鍰為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之百分之二,其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三千元,不得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除應分別依規定格式據實載明交易日期、品名、數量、單價、金額、銷售額、課稅別、稅額及總計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分別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9條所明定。
民法第123條第2項規定:月或年非連續計算者,每月為三十日,每年為三百六十五日。
以月薪30,000之員工為例,一日工資=30000/30=1000/日薪
89年10月16日以台(89)勞資2字第0043550號函釋:「…制服係雇主為事業經營之目的,強制勞工於提供勞務之場所或提供勞務之當時所為必要之行為,其或為工作安全之目的,或為勞動紀律之需要,其費用應為勞務成本或職工福利之一部分,要求勞工負擔或分擔成本,顯不妥當。」。又《勞動基準法》第26條規定,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工資:指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條號/項次 |
所得稅法 |
|
薪資給付(勞基法) |
項目 |
商業服務業 |
給付因未達起扣點而未辦理扣繳之所得,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法填報免扣繳憑單。但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免列單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一、合建定義:
二、合建分售定義:
一、上課時間: 2021/02/04 四 09:30~16:30
二、上課地點: 407台中市西屯區台灣大道三段658號3樓(Rich19大樓) -中國文化大學推廣教育部 台中分部
11/25 玄奘大學
創業稅務流程講座
課程大綱:
一、創業第一步:公司組織與商號(獨資合夥)之異同
1.分析兩種組織型態在各方面之異同
二、申請設立登記流程
1. 公司預查申請流程
2. 開設公司銀行帳戶流程
3. 經濟部公司登記
4. 國稅局營業登記
三、開公司要繳什麼稅?營業稅
1. 什麼情況下要繳營業稅?
2. 一般營業人報繳方式
3. 小規模營業人報繳方式
四、開公司要繳什麼稅?營利事業所得稅
1. 什麼情況下要繳營業稅?
2. 一般營業人結算申報流程
3. 小規模營業人查定課徵流程
五、團隊分組諮詢時間
1.回答學員創業中所面臨之財稅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