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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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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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造業及其技術服務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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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營業衝擊(營收衰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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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於110年5月至7月期間任一個月營業額較110年3月至4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營業額減少達50%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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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疫情影響 110 年 4 至 6 月任一期或任一個月營收較 107 年或 108 年或 109 年同期或同月營收減少 5 成以上。
- 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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艱困事業(行業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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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業服務業
- 行業類別包括餐飲、零售、批發、倉儲、廣告、專門設計業、其他專業、科學及技術服務業、租賃業、行政支援服務業、運動、娛樂及休閒服務業、個人及家庭用品維修業、未分類其他服務業
-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以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一項或第二項營業項目認定,或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
- 行業標準代號請詳以下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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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製造業:須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免辦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 技術服務業:
- 係對製造業實際提供相關技術服務之行業,其營業項目屬自動化服 務、資訊服務、智慧財產技術服務、設計服務、管理顧問服務、研究 發展服務、檢驗及認驗證服務、永續發展服務、資料經濟服務、系統 整合服務、資訊安全服務或人工智慧技術服務等類別。
- 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業者,應檢附 108 年 1 月起對製造業提供技術服務的實績之合約與發票,或雙方用印報價單與發票。
- 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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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組織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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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或有限合夥登記的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的營利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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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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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運資金
- 員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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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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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般商業服務業:補助企業有關營運成本及員工薪資等支出,以本國全職員工(下稱員工)人數乘以4萬元定額計算。
- 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者:
- 給付員工薪資達基本工資:補助企業有關營運成本及員工薪資等支出,以本國全職員工(下稱員工)人數乘以4萬元定額計算。
- 給付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
- 給企業:全職員工人數*1萬元
- 給員工:一次性薪資補貼3萬+就業安定基金1萬元,由企業轉發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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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運資金:依申請事業 110 年 3 月全職員工清冊,扣除部分工時工作者之人數 後,再乘以 1 萬元計算之。巳領取過補貼者不再補貼。
- 員工薪資:以申請事業於補貼月份支付每一本國員工(以下簡稱員工)每 月薪資之 40%計算,如每一員工每月薪資之 40%超過新臺幣 2 萬元者, 以新臺幣 2 萬元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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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有下列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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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於110/05-07月:
- 不得離職員工人數逾一定人數
- 不得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 不得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 不得將補貼款按每人3萬元併同就業安定基金加發之1萬元轉發給未達基本工資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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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受補貼期間:
- 不得實施無薪假(減班休息)
- 不得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 不得裁員
- 不得減薪
- 不得重複領取其他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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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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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業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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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工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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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辦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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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7-110/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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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6/07-110/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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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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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者:可提供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並於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填寫衰退月份之營業額。
- 除1.以外之營業人:401.403.405申報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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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1.403.405申報書
- 110 年 3 月之本國全職員工及薪資清冊,應檢附證明文件(勞保、就保或勞退員工清冊)
- 由金融機構出具之110 年 3 月薪資轉帳證明
- 申請事業如屬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業者,應檢附108年1月起提供製造業相關技術服務實績之合約與發票,或雙方用印報價單與發票。
- 申請事業為證明110年上半年或第2季每股盈餘(Earnings Per Share;EPS)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應檢附自結110年上半年或第2季綜合損益表(應與公開資訊觀測站後續公告資料相符);興櫃公司如為證明第2季每股盈餘為負值或有營業損失,則另應於110年8月16日前提供110年第2季合併財務報告暨會計師核閱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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