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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因未達起扣點而未辦理扣繳之所得,仍應於每年一月底前依法填報免扣繳憑單。但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免列單申報。
依所得稅法第89條第3項規定,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每年所給付依前條規定應扣繳稅款之所得,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類之其他所得,因未達起扣點,或因不屬本法規定之扣繳範圍,而未經扣繳稅款者,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受領人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金額等,依規定格式,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前,將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但若扣繳義務人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前二項所得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者,得免依本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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