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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造業收入認列及開立發票時點

一、收入認列(財上)

  1. 公開發行公司:

(1) 依IFRS15規定,企業應認列收入以描述其對客戶所承諾之商品或勞務之移轉,該收入之金額反映該等商品或勞務所換得預期有權取得之對價。又衡量營業收入五步驟,包括辨認合約、辨認履約義務、決定交易對價、配合對價與義務、滿足履綜義務,同時認列收入。

(2) 營造公司承包工程,一方面可能係以客戶為起造人按客戶設計圖在客戶所有土地上施工之工程,該施工之標(即工程本身)於創造或強化之時即由客戶控制。另一方面可能係於合約中約定依完工進度(如一定之旅程碑,如開工點、開挖完成、基礎工程完成、各樓完成等)收取相當款項,加上民法第513條規定,只要承攬之營造公司預為抵抽權之登記,對迄今巳完成履約之款項具有可執行之權利,故工程約約通常為隨時間逐步滿足之履約義務,營造公司應藉由衡量履約義務完成程度而隨時間逐步認列收入。衡量完成程度係為描述企業對客戶移轉所承諾商品或勞務之控制(亦即企業履約義務之滿足)之履行結果,係計算應認列收入之重要基礎。

(3)衡量完成程度之適當方法有產出法及投入法。

2. 非公開發行公司:

EAS10規定,當建造合約之結果能可靠估計時,與該建造合約相關之合約收入及合約成本於報導期間結束日按合約之完成程度認收入及費用,此為完工百分比法。如企業不符合完工百分比法,應採用成本回收法。

二、收入認列(稅上)

  1. 依查核準則第24條規定:營利事業承包工程之工期在一年以上,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應採完工比例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工程損益確無法估計者,得採成本回收法,在巳發生工程成本之可回收範圍內認列收入,計算工程損益:

(1) 各期應收工程價款無法估計。

(2) 履行合約所須投入成本與期末完工程度均無法估計。

(3) 歸屬於合約之成本無法辨認。 ​​​​​​​

2. 完工比例,可採下列方法計算之:

(1)工程成本比例法:即按投入成本占估計總成本之比例計算。

(2)工程進度比例法,即按投入工時或人工成本占估計總工時或總人工成本比例計算。

(3)產出單位比例法,即按工程之產出佔合約總單位之比例計算。

三、營造業開立發票時點:營造業以包作業為主,包作業之開立銷售憑證時限係依其工程合約所載每期應收價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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