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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資給付(勞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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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勞保、就保及其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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篩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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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工:因不可歸責於勞工,雇主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 雇主:因隔離事由亦不可歸責於雇主,因此並未強制雇主應給付該期間之薪資,得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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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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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隔離或檢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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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因職務需求者,員工可請防疫隔離假,但未強制企業給薪。若雇主有給薪,可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加倍減除。
- 因職務需求出差後依規定受隔離/檢疫,或員工因執行職務而受隔離/檢疫,例如醫護人員,則於員工隔離/檢疫期間,企業仍應照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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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勞保給付以外,衛福部也有提供針對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提供每人每日1千元的防疫補償金,最高可領14天、共1.4萬元。
- 申請資格為受隔離或檢疫者: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而若未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所訂定的防疫措施,像是拒絕隔離者就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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染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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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員工是因為職業上的原因染疫,可請公傷病假,雇主應依勞基法第59條規定給予職災補償,包括發給原領工資。
- 若非因職業上原因染疫,則可請普通傷病假、特別休假或事假,如係普通傷病假,領取薪資為前30日半薪;若請特休假則發給全薪,事假不給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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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工作染疫
- 針對勞工因為工作確診新冠肺炎,屬於職業災害,所以在治療期間,雇主應依法給予公傷病假,並依造原本薪資給予補償,而且因病無法工作,從第 4 天開始就可以申請勞保的「職災傷病給付」,給付金額按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70% 計算。
- 根據現行法規規定,勞工因工作有染疫風險,而要居家隔離或檢疫,雇主必須給予 14 天完整薪資,並不得要求員工請個人特休假,若是不幸因工作染疫身亡,可依照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領取「職災死亡給付」,發給 40 個月遺屬津貼,以及 5 個月喪葬津貼。
- 非因工作染疫
- 假設勞工確診新冠肺炎,但並非因為工作染疫,那治療期間就需要向雇主請病病、事假或特休假,而且同樣可以從住院治療的第 4 天起,向勞保請領「普通傷病給付」,給付金額按近 6 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50% 計算,最長可給付 6 個月。
- 勞工若不幸染疫身亡,可依照當月起前 6 個月平均投保薪資領取「普通傷病死亡給付」,可 5 個月喪葬津貼,並可按照投保年資再請領 10 個月至 30 個月的遺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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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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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及相關教育機構停課期間、托嬰中心及居家托育服務停止收托期間,12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於停課期間如有照顧學童之需求,得請防疫照顧假。此處所謂的「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 另外,社區式長照機構(不含團體家屋)及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服務(含社區式及機構式日間照顧、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暫停服務期間,家屬若有親自照顧需求,受僱之家屬其中一人也可以請防疫照顧假。此處的家屬,為二親等內之血親、姻親或民法第1123條所定之家長、家屬。
- 員工請防疫照顧假,企業不得視該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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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勞保給付以外,衛福部也有提供針對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提供每人每日1千元的防疫補償金,最高可領14天、共1.4萬元。
- 申請資格為照顧者:為了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或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例如:照顧長照使用者、失智長輩、國民小學學童或未滿12歲的兒童、就讀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的身心障礙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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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接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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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10年5月5日起,可請疫苗接種假,請假期間為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24時止,企業得不給薪,但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如員工超過疫苗接種假仍不適,可請普通傷病假。但若是企業要求勞工接種疫苗,則應給予公假,工資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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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種新冠疫苗發生嚴重不良反應,將比照其他常規接種疫苗預防接種受害救濟機制,如接種新冠疫苗造成死亡或極重度障礙,將給付最高為600萬元補償金;無法確定與預防接種關聯性時,死亡及極重度障礙給付金額最高為350萬元。
- 具相關性的重度、中度、輕度障礙,給付最高金額在250萬元~500萬元之間;如無法確定與預防接種關聯性,給付金額最高在200萬元~300萬元之間。其他未達嚴重疾病程度不良反應情形,但是常見、輕微等可預期接種後不良反應,則不予救濟。
- 依預防接種受害救濟給付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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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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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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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自願性離職之勞工:
當遇到公司倒閉、歇業的時候,就保可提供勞工失業給付,必須同時符合4項條件,包括非自願離職、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離職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以上者,以及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14日內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至於失業給付的計算方式,為每月按申請人離職辦理退保的當月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6成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若離職退保已滿45歲,或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最長可發9個月;至於在領取給付期間,扶養沒工作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等,每扶養一人加給10%,最多加給20%,換句話說,最多可領到平均月投保薪資的8成。
- 職業工會投保之員工,可申請失業生活補助:
- 適用對象:具中華民國國籍之自營作業者或無一定雇主之勞工,
- 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 由職業工會參加勞工保險。
- 110年4月30日已參加勞工保險。
- 108年個人各類所得總額未達新臺幣40萬8千元。
- 未請領其他機關所定性質相同之補助、補貼或津貼。
- 符合勞工生活補貼資格條件者,依下列基準發給:
- 110年4月份月投保薪資未超過24,000元之勞工,每人補貼新臺幣3萬元。
- 110年4月份月投保薪資超過24,000元(即月投保薪資等級在25,200元以上)之勞工,每人補貼新臺幣l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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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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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通知企業強制停業:無法提供勞務之勞工,在企業停業期間無須請假,企業得不給薪,但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奬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若企業請勞工協助做消毒或內部整理工作,仍應照給工資。
- 若企業因未落實防疫措施被政府勒令停業,屬可歸責雇主之事由,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 非政府通知企業強制停業,而係企業因疫情自行停業(包括自行消毒),無法提供勞務之員工在停業期間無須請假,然企業需照給員工薪資;
- 企業是配合地方政府呼籲或勸導而停業(例如:夜市、商圈自主停業),為促進勞資和諧,穩定勞資關係,該期間之勞動權益,宜由企業透過與工會協商或召開勞資會議等方式,與勞方妥為溝通、討論,以獲致共識、採取適切作法。若徵得勞工同意減班休息,仍須注意對於全時勞工每月給付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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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行業別不同,請詳各政府機關部門公布紓困補貼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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