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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令規定:

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營業人左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一、購進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二、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三、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四、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五、自用乘人小汽車。

 

二、理由:

1、購進 之貨物或勞務未依規定取得並保存第三十三條所列之憑證者:藉以證明扣抵之進項稅額為屬實。

2、 非供本業及附屬業務使用之貨物或勞務。但為協助國防建設、慰勞軍隊及對政府捐獻者,不在此限:可防杜浮濫現象。EX:營業人購買放置於營業所供全體員工使用之各類球具球類,屬員工福利性質,非營業上所必須,不得以該進項稅額扣抵銷貨稅額。

3、 交際應酬用之貨物或勞務:多為消費性支出,難以認定是否與業務有關,避免浮濫故不可扣抵。

4、 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 :屬實物所得性質,應為薪資所得,由於員工取得薪資自行購買貨物或勞務,並不能免營業稅,故規定無法扣抵。

5、 自用乘人小汽車 :多供高級員工所使用,與酬勞高級員工性質接近,規定該進項稅額不得扣抵,以杜流弊。而嗣後該汽小使用及維護所產生之進項稅額,可扣抵。

三、免稅營業人進項稅額不得扣抵:

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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