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營業稅法第17 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之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針對單一產品之銷售額偏低

二、營業稅法第43條第2項:營業人申報之銷售額,顯不正常者,主管稽徵機關,得參照同業情形與有關資料,核定其銷售額或應納稅額並補徵之。-->EX:規模與銷售額顯不相當者,非針對單一產品銷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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