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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了每年5月的報稅季,看過來~看過來~針對年長的朋友們,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有哪些注意事項,讓我一一來告訴您:

一、保險費每人限額24,000元:

  1.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所繳納的人壽、健康、傷害、年金保險等保險費,於課稅年度繳納者,每人(以被保險人計算)每年最多可扣除24,000元,不足24,000元者,為實際發生金額。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則不受金額限制。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同一申報戶始可扣除。(所得稅法第17)
  2. 請注意1:若扶養兄弟姐妹時,是沒有保險費24,000元的扣除額喔~
  3. 請注意2:健保費沒有金額限制,而勞保費有限額24,000元限制。

二、股利收入課稅規定:

  1. 106年股利所得課稅仍採舊制,也就是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其可扣抵稅額減半扣抵。
  2. 107年起採新制課稅,可自行選擇二案中較有利方案課稅。第一案:股利所得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申報,享有每戶8.5%、最高8萬元限額抵稅權。第二案:股利所得按28%分開計稅。若綜合所得稅稅率在20%以下者,採第一案有利;若綜合所得稅稅率在30%以上者,採第二案有利。

三、70歲以上長者,免稅額加乘1.5倍為132,000

年滿70歲的納稅義務人、配偶及申報受扶養直系尊親屬,每人免稅額為132,000元。

四、基本生活費每人166,000元以下不課稅:

  1. 基本生活費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為新台幣166,000元。
  2. 基本生活費乘以人數,若超過全部免稅額、標準扣除額(列舉扣除額及 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者,則不用課稅。
  3. 舉例來說:

106年基本生活費.jpg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宣導講義

五、退職所得:

  1. 個人領取的退休金、資遣費、退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的養老金及依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辦理年金保險之保險給付等所得。
  2. 一般上班族退休後,可以領到兩筆退休金,一筆就是公司老闆負擔的勞工退休金,另一筆則是勞工保險局支付的勞保老年給付,也就是俗稱的勞保退休金。退休金的來源大大影響是否課徵所得稅,去年領取退休金的銀髮族,今年申報所得稅時,千萬要注意。
  3. 老闆支付的勞工退休金,不論你是選擇新制或是舊制,都屬於退職所得,如果超過課稅門檻,就得課徵所得稅。

106年退職所得計算.jpg

資料來源:台北國稅局宣導講義

                    4.若屬於社會保險給付的勞保老年給付,則是全額免稅。

                   5.節稅小撇步:

  • 自提退休金有享有免稅優惠+調降課稅級距的雙重節稅效果: 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規定,勞工可在每月工資6%範圍內,自願另行提繳退休金,且自提部分可由當年度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對於薪資較高的上班族來說,自提6%勞退金除了能夠享有免稅優惠外,還有可能因為自提薪資部分不計入個人年度所得,正好導致課稅級距調降一個級別,節稅效果更加明顯。不過,到了退休年度,先前提撥退休金及其將來的利息,一併計入退職所得中課稅。
  • 舉例來說:劉106年度每月薪資72,800元,假設其自願提繳比率為6%,則劉君每月提繳退休金為4,368元,年所得為52,416元,免計入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課稅。

六、利息所得:

  1. 全戶利息所得在27萬內免稅:
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金融機構之存款利息、儲蓄性質信託資金之收益及公司公開發行並上市之記名股票之股利,合計全年扣除數額以二十七萬元為限。但依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免稅之存簿儲金利息及本法規定分離課稅之利息,不包括在內。(所得稅法第17)
請注意,郵政儲金匯兌法規定,個人於郵局開立存簿儲金帳戶,存款本金在100萬元以下者,按活期儲金利率給付利息,此部分利息屬免稅所得,但存款本金超過100萬元以上部分,郵局不給付利息;另外,若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郵局,經按定存利率給付之利息,則屬應稅利息所得,郵局須依規定辦理扣繳稅款,民眾亦須按實申報綜合所得稅。
  1. 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採分離課稅10%:自96/1/1個人持有公債之利息所得,應依規定扣繳稅款10%後,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亦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所得稅法第14-1)
  2. 短期票券之利息所得,採分離課稅10%(所得稅法第14-1)

七、醫藥費支出核實認列:

  1. 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所發生的醫藥及生育費,依實際發生數列報;另受有保險給付的部份,不得扣除。
  2. 非屬醫療行為者,例如:美容、牙齒矯正、養護中心看護費等…,其費用不得扣除。

八、配偶為非居住者,有境內所得者,可採就源扣繳或合併結算申報擇一:

  1. 、依財政部871230台財稅第871980772號函規定:非居住者之配偶屬居住者其境內所得可選擇合併申報或就源扣繳:
  2.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而有中華民國來源所得者,其配偶如屬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時,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可選擇依所得稅法第15條規定與其配偶合併申報,或依同法第73條規定課徵所得稅者,其所得不再併入其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身分之配偶綜合所得總額申報,其扣繳稅額及依規定稅率申報納稅之稅額也不得扣抵,並不得再減除相關的免稅額、扣除額。
  3. 請注意,就源扣繳所得稅率請參照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辦理。
  4. 若合併結算申報所得稅率大於就源扣繳稅率,則就源扣繳有利;反之,則合併結算申報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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