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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新聞解析:
以下新聞是說明,位於"非都市計劃區"供公眾通行之道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故無法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之規定抵繳遺產稅。
若為"都市計劃區"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就可抵繳遺產稅,法源依據如下:
一、依都市計畫法第50-1條規定:
50-1 條 |
公共設施保留地因依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徵收取得之加成補償,免徵所得稅;因繼承或因配偶、直系血親間之贈與而移轉者,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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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第一項規定:
被繼承人遺產中依都市計畫法第五十條之一免徵遺產稅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稅義務人得以該項財產申請抵繳遺產稅款。 結論:都市計劃區內的公共設施保留地,雖非課徵標的物,但仍可申請以該項財產抵繳遺產稅。
新聞內容:
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列報遺產並申請抵繳者,稽徵機關應逕將其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將被繼承人遺產中供公眾通行之道路土地,列報於遺產總額欄下,於稽徵機關核課遺產稅後,申請以該等土地抵繳遺產稅額,經稽徵機關於辦理抵繳時,發現該等土地係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自應依該條規定,將之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之財產。因該等土地免徵遺產稅,不屬於遺產稅的課徵標的物,不符合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以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課徵標的物抵繳」之規定,故不能抵繳遺產稅。
民眾如有任何問題,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分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彰化分局 營所遺贈稅課 葉雅惠
電話:04-7274325轉117
儀軒會計師事務所 劉怡瑄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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