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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行業別介紹

人力仲介也稱人力銀行,是指仲介人力資源的組織或公司。人力仲介主要業務範圍有:企業求才、失業者求職、人力派遣創業或加盟諮詢、引進外籍勞工、仲介臨時工(看護工、管家)。人力仲介在各地多少有些爭議,由於求職者必須填寫履歷表等個人資料,因此有資料外洩的隱憂。直銷或保險業者藉以收集個人資料作為客戶名單。也有些人力介業者未經求職者的同意,將求職者的個人資料轉交

協力廠商或合作夥伴使用。以台灣來說,從事人力仲介業務者,必需有「就業服務人員」證照,以及需先向相關部會申請許可證照。政府經營的人力仲介,設於各縣市的「就業服務站」。

民間經營的人力仲介,稱之為「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並於每年定期有「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鑑計畫」,透過客觀評鑑制度,促使各私立就業服務機構確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提升服務品質及功能,以提供市民及事業單位選擇私立就業服務機構之參。考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資本額限制:

仲介類別:本國人在國內工作

最低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50萬元

每增設一分支機構(分公司)應增資金額:新臺幣20萬元

備註: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支機構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仲介類別:外國人至台灣工作

最低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500萬元

每增設一分支機構(分公司)應增資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備註: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支機構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仲介類別: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台灣工作

最低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500萬元

每增設一分支機構(分公司)應增資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備註: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支機構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仲介類別:本國人至臺灣地區以外工作

最低實收資本總額:新臺幣500萬元

每增設一分支機構(分公司)應增資金額:新臺幣200萬元

備註:但原實收資本總額已達增設分支機構所須之實收資本總額者,不在此限

 

二、

1.就業服務專業人員之規定數額如下:

從業人員:5人以下

應設置專業人員:至少1人

 

從業人員:5-10人

應設置專業人員:至少2人

 

從業人員:10人以上

應設置專業人員:至少3人

 

從業人員:11人起,每逾10人

應設置專業人員:應增置1人

 

2.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及其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通過「就特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領有「就業服務」職類乙級技術士證者,可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據以核發「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持有「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即具備從業資格。

 

三、銀行保證金之保證書正本。但分支機構、非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辦理仲介本國人在國內工作之营利就業服務機構免附。

保證金限制:

仲介類別:外國人至台灣工作;香港或澳門居民、大陸地區人民至台灣工作;本國人至台灣地區以外工作

設立:新臺幣300萬元

許可證效屆滿換發新證:新臺幣最高300萬元,最低100萬元

備註:視許可證在有效期間有無發生擔保責任及最近一次經評鑑等級,於許可證效期屆滿換發新證時調整金額。

 

四、取得籌設許可後,應填寫檢查表,通知當地主管機關(勞動力重建運用處)檢查。

 

五、應備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設立許可及核發許可證(應自核發籌設許可之日起三個月內送件):

1.申請書。

2.從業人員名冊。

3.公司登記、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4.經當地主管機關依前條第四項規定檢查確有籌設事實之證明書。(即(四)所述文件已獲得檢查許可)

5.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相關申請文件如下:

A.經營旅行業,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籌設:

(一)籌設申請書。

(二)全體籌設人名冊。

(三)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四)經營計畫書。

(五)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B.旅行業經核准籌設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公司設立登記,備具下列文件,並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註冊,屆期即廢止筹設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註冊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三)公司章程。

(四)旅行業設立登記事項卡。

前項申請,經核准並發給旅行業執照賦予註冊編號,始得營業。

 

C.旅行業設立分公司,應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

(一)分公司設定申請書。

(二)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同意書。

(三)公司章程。

(四)分公司營業計畫書。

(五)分公司經理人名冊及經理人結業證書影本。

(六)營業處所之使用權證明文件。

 

D.旅行業申請設立分公司經許可後,應於二個月內依法辦妥分公司設立登記,並備具下列文件及繳納旅行業保證金、註冊費,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旅行業分公司註冊,屆期即廢止設立之許可。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二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一)分公司註冊申請書。

(二)分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第六條第二項於分公司設立之申請準用之。

 

E.旅行業組織、名稱、種類、資本額、地址、代表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變更或同業合併,應於變更或合併後十五日內備具下列文件向交通部觀光局申請核准後,依公司法規定期限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並憑辦妥之有關文件於二個月內換領旅行業執照:

(一)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規定,於旅行業分公司之地址、經理人變更者準用之。

旅行業股權或出資額轉讓,應依法辦妥過戶或變更登記後,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F.綜合旅行業、甲種旅行業在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設立分支機構或與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旅行業合作於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經營旅行業務時,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外,應報請交通部觀光局備查。

-來源出處:特殊行業稅務與會計實務(二)/張正仁編著–台北市:張正仁出版;20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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