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建設公司銷售土地收入,廣告費(房地共同使用)之進項稅額如何扣抵?
答:
故建設公司出售土地之免稅銷售額有關之進項稅額應採「核實認定法」,而不准採用「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能明確劃分為建物所生之廣告費,則全數扣抵;反之,則全數不得扣抵。
一、建設公司銷售土地與房屋,為營業稅法定義之兼營營業人
(一)、依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二條第二項則規定:「前項稱兼營營業人,指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計算稅額,兼營應稅及免稅貨物或勞務者,或兼依本法第四章第一節及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者。」
(二)、營業稅法第8條第一項第1款:出售之土地免徵營業稅。
(三)、.故建設公司銷售土地與房屋,為營業稅法之兼營營業人。
二、兼營營業人,其購進商品或勞務所生之進項稅額,可採直接扣抵或比例扣抵法兩種方式扣抵。
(一)、母法-營業稅法第19條第三項:
營業人因兼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或因本法其他規定而有部分不得扣抵情形者,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與計算辦法,由財政部定之。
(二)、兼營營業人原則採比例扣抵法,例外採直接扣抵法
1.比例扣抵法:
(1)、依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4條:
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 (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 x (1 -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2)、依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3條:
本辦法所稱當期或當年度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 (以下簡稱不得扣抵比例) ,係指各該期間免稅銷售淨額及依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部分之銷售淨額,占全部銷售淨額之比例。但土地及各級政府發行之債券及依法應課徵證券交易稅之證券之銷售額不列入計算。
2.直接扣抵法:
(1)、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第 8-1 條:
兼營營業人帳簿記載完備,能明確區分所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之實際用途者,得採用直接扣抵法,按貨物或勞務之實際用途計算進項稅額可扣抵銷項稅額之金額及購買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勞務之應納稅額。但經採用後三年內不得變更。
(2)、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第 8-2 條:
採用直接扣抵法之兼營營業人,應依下列規定計算營業稅額。
一、兼營營業人應將購買貨物、勞務或進口貨物、購買國外之勞務之用途,區分為下列三種,並於帳簿上明確記載:
(一)專供經營本法第四章第一節規定應稅(含零稅率)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應稅營業用)者。
(二)專供經營免稅及依本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營業用(以下簡稱專供免稅營業用)者。
(三)供(一)、(二)共同使用(以下簡稱共同使用)者。
二、兼營營業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或溢付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專供經營免稅營業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共同使用貨物或勞務之進項稅額x當期不得扣抵比例)
三、本題建設公司廣告費為房地共同使用部分,不得採用比例扣抵法,而採核實認定法:
(1) 營業稅計算公式如兼營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8-2 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不可扣抵比例公式:依兼營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 3 條(公式詳上述)
(2)若依法律文字解釋,土地銷貨收入在不可扣抵比例計算公式中扣除,但若如此,與土地銷貨收入有關之各項費用之進項稅額,均將併作應課徵營業稅之進項稅額,而予全數扣抵,使其相關進項費用完全無租稅負擔,巳失去營業稅法免稅之精神。(營業稅法第19條第2項:營業人專營第八條第一項免稅貨物或勞務者,其進項稅額不得申請退還。)
(3)參照立法意旨土地之免稅銷售額不列入計算「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比例(即不得扣抵比例)」,復為兼營營業人營業稅額計算辦法第三條所明定;即財政部認為土地之免稅銷售額與股利收入均同無進項稅額或幾無進項稅額,故財政部基於「行政法上之比例原則」、經驗定則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八號解釋之精神,明文同意兼營營業人出售土地之免稅銷售額有關之進項稅額應採「核實認定法」,而不准採用「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俾免違反租稅公平原則。
(4)故建設公司出售土地之免稅銷售額有關之進項稅額應採「核實認定法」,而不准採用「比例扣抵法」計算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能明確劃分為建物所生之廣告費,則全數扣抵;反之,則全數不得扣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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