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義: 指提供機構住宿式服務,並依法設立之社團法人
  • 法源依據: 長照機構法人條例、長期照顧服務法、醫療法、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 設立登記: 先應檢具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應成立董事會並報主管機關登記後,始發給法人登記證明
  • 社員資格:
  1. 自然人(含外國人)及法人。
  2. 社員以出資額為限,對機構負有限責任。
  3. 社員之出資、結餘與虧損之分派及表決權,應記載於組織章程。
  4. 每一社員均有一表決權,得以組織章程訂定,按出資多寡比率分配表決權。
  5. 組織章程得規定社員得將其持分全部或部份轉讓予第三人。社員擔任董事或監察人,將其持分讓予第三人時,應報主管機關備查;轉讓全部持分之董事或監察人,當然解任。
  6. 最高權利機構:社員總會,負責訂定或修訂組織章程、選任董事、監察人、年度預決算審議、結餘分派審議及所屬機構之設立等事項。
  • 董事及監察人:
  1. 董事會由3-17人組成,置董事長1人,並以董事長為代表人。
  2. 董事中具長照人員資格者至少1
  3. 董事由營利法人社員指定代表及外國人擔任者,其人數合計不得逾總名額之1/3,且不得擔任董事長。
  4. 監察人名額不得逾董事1/3,置監察人3人以上者,應互推1人為常務監察人。
  5. 不得擔任其所設機構職員。
  6. 監察人相互間、與董事間,不得有配偶或三親等內親屬關係。
  7. 監察人各得單獨行使監察權,董事會造具之年度表冊應經監察人查核後,提出於社員總會請求承認。
  8. 董監任期,條例未規定,依長照財團法人法規定最長為4年。
  • 財產規定:
  1. 中央:3,000萬、地方:1,000
  2. 設立住宿式,床數達100床者,每增加1床,再增加10萬之財產。
  3. 設立住宿式,土地及房舍以(1)自有或(2)使用公有非公用或(3)租期至少10年。
  4. 財產以現金、不動產或國內上市櫃股票、公司債及政府債券為限。
  • 稅務處理:
  1. 機構:
  1. 社員:
  • 稅負減免:
  1. 10年虧損扣除額抵減:
    • 與公司組織相同,每年結算申報營所稅,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均採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並如期申報者,得抵減前10年內各期虧損,自本年純益中扣除後,再課營所稅
  2. 實質投資抵減未分配盈餘:
    • 產創條例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投資達一定金額,可抵減未分配盈餘稅。目前長照機構未適用,擬建議修法因應
  3. 土增稅記存:
    • 19條規定於施行後5年內,改設長照機構法人,並將原供作長照服務使用土地於上開設立登記期限無償移轉該長照機構法人續作原用途者,得申請不課徵土增稅。結論:
  • 結論
  1.          長照機構提供住宿式服務,需要較多資金及管理,故採嚴格監督管理。

2. 長照機構非公益社團法人,類似公司組織,可(1)結盈分配(2)法人也可為社員,使資金雄厚的業者可投資長照業。

3. 條例施行不久,需改進事項,例如:法人社員及轉投資範圍、董監任期及員工酬勞、實質投資抵減未分配盈餘等…。

本文章節錄自會計師公會第280期季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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