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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天就是中秋節,俗稱烤肉節,對於吃素的我來說,就是青菜+月餅+柚子吃到飽啦,與家人聚在一起,才是最重要的,在這裡先預祝大家中秋節快樂~

回到稅務小常識時間,今天看到這則新聞,覺得很有分享價值,跟大家分享囉,大家在賞月吃月餅之餘,也增加稅務知識,一舉二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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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先閱讀以下新聞,再來看下面解析:
保險免遺產稅?父躉繳保單後過世 兒未申報挨罰

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保險給付不必繳遺產稅,但是也有例外,尤其以早先熱賣的儲蓄型保單最多這種例外。台北國稅局最近有發生一個案例,父親躉繳(一次性繳清)購買六年期投資儲蓄型保單,以兒子為被保險人,不料尚未到期,父親過世。兒子沒有申報這筆保單遺產,不僅補繳遺產稅,還因漏報被罰160萬元。

2000萬元的保單價值被國稅局補稅罰款360萬元,沒達到保單節稅功能。

前幾年,躉繳型的短年期保單熱賣,根據壽險公會統計,在2017年,保險公司收進來的保費中,躉繳保費高達8196億元,占所有保費的六成五,後來因金管會盯上,熱潮減退。國稅局官員說,會有遺產申報情況者,多屬保單未到領回期限、而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同人的保單。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台北國稅局官員指出,訂定遺贈稅法時,大部分用保險是來因應不可預知的風險。保險給付多用於彌補損失。但是發展到晚近,保險已兼具理財功能,大筆躉繳的短天期保單理財功能尤重。

國稅局最近發單的個案,就是六年期投資儲蓄型保單,保單的利率比銀行存款牌告利率高。2014年7月間,一位父親以自己為要保人,買了投資儲蓄型保單,三年間大額繳款,預定六年到期後開始領回。「重點是要保人和被保險人不是同一個人」,父親60歲了,年紀較大,擔心體檢過不了關,買不了保單,所以,以兒子為被保險人。也就是說,付保費的是爸爸,保的是兒子。

沒想到,錢繳完了,保單還沒有開始領回,這位父親於2018年4月間死亡。家人申報遺產稅時,沒有申報這張保單為遺產。國稅局查到了,查到死亡當天這筆保單價值準備金達2000萬元,將這筆保單價值納入遺產,重新計算遺產稅,遺產稅補徵200萬元。因為家人沒有申報這筆保單遺產,被視為漏報,裁罰0.8倍罰款,罰160萬元,補稅加罰鍰合計360萬元。

兒子向國稅局指稱,自己不知道保單算是遺產的一部分。國稅局官員說,的確有不少納稅人都認為保單不用申報遺產稅,那是指保險給付而言,但像上述案例,尚未有給付,遺產的性質是「保單價值」,所以要課遺產稅。

官員說,如果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同一個人,父親繳保費,以自己為被保險人,自己死亡,保險公司給的錢就變成「保險給付」,是可以不必納入遺產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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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來談談保單中的三種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
首先是「要保人」。依據保險法第3條規定,「要保人」是向保險公司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的人。簡單來說,就是需要按時交保費給保險公司者,基本上應該都具有要保人的身分。

再來是「被保險人」。依據保險法第4條規定,當保險事故發生時,遭受損害,而可向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的人,就是一般理解的被保險人。這邊要提醒大家,要保人可同時身兼被保險人的身分。

舉例來說,當我在出國前向保險公司買了自己的旅遊醫療保險,我就是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投保。因此,我就同時具備了「要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身分。假設在旅行期間,我真的在國外急診就醫,此時我就可以以「被保險人」的身分向保險公司請求損害賠償。

而所謂的「受益人」,顧名思義,是屬於「單純享受利益」的人,因為受益人不像要保人要繳交保險費,也不同於被保險人於保險事故發生時會遭受損害,就能享有請求保險金之利益(保險法第5條規定參照)。


即便指定受益人,仍有可能被課遺產稅
那麼,只要指定受益人,就可以不用被課徵遺產稅了嗎?此時還得細分成下列的情形討論:

狀況一: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同一人,但未指定受益人時,依照保險法第113條規定:「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做為被保險人之遺產。」因此,此時要保人還是要課徵遺產稅。

又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不計入遺產。前提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為同一人,且指定受益人時始適用。故未指定受益人時,要保人還是要課徵遺產稅。

狀況二:

當要保人和被保險人同一人,但已指定受益人時,依照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此時要保人就不需被課徵遺產稅。

遺產及贈與稅法所規定第16條第9款保險給付不計入遺產總額課稅之立法意旨,亦考量被繼承人為保障並避免其家人因其死亡失去經濟來源,使生活陷於困境,受益人領取之保險給付如再課予遺產稅,有違保險終極目的,因此萬一發生不幸事故時,基於上述目的購買之保單,其經指定受益人之保險給付,不必計入被繼承人之遺產,減輕遺產稅負擔,遺愛繼承人。

狀況三:

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非同一人,且已指定受益人,當要保人死亡時,此時則因保險事故尚未發生,因此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1項規定,要保人的保單屬於「具有現金價值的財產權」,則以要保人「死亡日的保單價值」做為課徵遺產稅的基準。

此時要保人的繼承人,記得要將保單價值列入遺產申報範圍,以免因漏報而有遭國稅局處罰鍰的可能。同時,也記得要向保險公司進行要保人變更。

以上新聞就是屬於狀況三的情況,才要被課稅。

國人很喜歡買保險,除了綜合所得稅列舉扣除額外,還可以節遺產稅,但是節稅的前提:需要符合一定要件才可適用,就像以上之情況,只有在要保人=被保險人,且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的情況下,才可以免稅喔~

所以大家在聽專家規劃時,記得細節也要聽清楚,才不至於花了時間金錢,而沒達到效果的情況發生~

文章部份內容為轉載,出處:
https://peilawyer.tw/10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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