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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與有限公司減資差異:比例退還及彌補虧損的規定
最近好忙…
先忙完營業稅申報,再忙扣繳…
但是有處理一件減資的案件,覺得有必要寫個文章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心得,
先講結論:
股份有限公司-->減資除依公司法第158、167-1、186、235-1、317條外,不論是現金減資或是彌補虧損,"一定"要依比例退還或彌補。
有限公司-->減資若是現金減資,可不按比例退還(經濟部109年1月8日經商字第10902400360號函);減資若是彌補虧損,"一定"要按比例彌補(經濟部91年10月18日經商字第09102247030號函)。
經濟部109年1月8日經商字第10902400360號函:本部90年12月26日經(90)商字第09002270310號函補充解釋-->
為避免特定股東受不平等對待,有限公司減資,倘按股東出資額比例減資,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即可;倘未依比例減資,限縮適用公司法第106條第3項規定,須經全體股東同意,方得為之。
經濟部91年10月18日經商字第09102247030號函:有限公司減資以彌補虧損者,應依章程規定之盈餘及虧損分派比例或標準辦理,而非一律依股東出資比例來彌補虧損。
講完了,我趕快去忙了~
—來自八證會計師_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_儀軒發佈於八證會計師_劉怡瑄會計師/地政士_儀軒的沙龍 https://vocus.cc/article/6789b7e2fd89780001c29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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