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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以書面方式行使表決權疑義

一、按公司法第177條之1第1項規定:「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次按同法第177條之2第1項規定:「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送達公司…。」是以,公司召開股東會時,採行書面行使表決權者,其行使方法應載明於股東會召集通知。


二、另為利股東之意思表示於股東會開會2日前送達公司,倘公司於股東會召集通知載明,行使書面表決權或選舉權,須使用公司所製之表決票或選舉票,則有關之書面表決票或選舉票,宜於寄發股東會開會通知時一併檢附。又倘於股東會當日始發給出席股東,應屬股東親自出席股東會行使表決權之情形,而非屬上開書面行使表決權之規範範疇。
(經濟部110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10020206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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