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一陣子接到一個陌生客戶的來電,說要請我當家教,講了10幾分鐘,這通電話讓我覺得很不舒服,先是吹噓自己在法拍市場賺了多少錢,還提問題考我,說講對了才要委任我(OOXX…),最後竟然說一句:不是應該你教我嗎?怎麼變成我在教你!
還好小姐我有忍住沒發火,實在不想跟他多說,就匆匆掛了電話。
事後想想,他吹噓的部份,有關房地合一稅,覺得可以拿來當教材,提供給大家參考。
G先生說:我法拍屋轉手賺100多萬,而且只繳土地增值稅,沒繳一毛房地合一稅,哈哈!
這是真的嗎?
只要法拍加價金額加在房屋,有節稅效果(前提:適用房地合一稅率大於土地增值稅),若還有費用可減除,這是有可能的!
舉例來說:
情況一:加價金額加在土地,總稅負44萬
單位:萬元
X1/01/01 X1/06/30
公告現值 底價 得標價 公告現值 售價
土地 200 120 160 200
房屋 100 110 120 100
小計 300 230 280 300 400
X1/06/30出售稅負44萬:
房地合一稅:400-280-(200-160)*45% = 36
土地增值稅:(200-160)*20% = 8
合計 44
情況二:加價金額加在房屋,總稅負36.5萬
X1/01/01 X1/06/30
公告現值 底價 得標價 公告現值 售價
土地 200 120 130 200
房屋 100 110 150 100
小計 300 230 280 300 400
X1/06/30出售稅負36.5萬:
房地合一稅:400-280-(200-130)*45% = 22.5
土地增值稅:(200-130)*20% = 14
合計 36.5
結論:
1. 加價加對地方,稅負差很多。
2. 主要是房地合一稅減除土地漲價數額,及土地增值稅稅率低於房地合一稅稅率所致。
< 法條依據 >:
1. 土地稅法第30條:
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依左列規定:
五、經法院拍賣之土地,以拍定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但拍定價額低於公告土地現值者,以拍定價額為準;拍定價額如已先將設定抵押金額及其他債務予以扣除者,應以併同計算之金額為準。
2. 土地稅法第31條:
土地漲價總數額之計算,應自該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時,經核定之
申報移轉現值中減除下列各款後之餘額,為漲價總數額:
一、規定地價後,未經過移轉之土地,其原規定地價。規定地價後,曾經
移轉之土地,其前次移轉現值。
3.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參、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相關調整第六項:
六、個人依本法第十四條之四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減除當次交易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之餘額,應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納稅額申報納稅,不併計綜合所得總額。
前項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出價取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交易時成交價額-原始取得成本-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4. 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參、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計算及相關調整第十一項:
個人除得減除前點規定之成本外,其提示下列證明文件者,亦得包含於成本中減除:
(一)購入房屋、土地達可供使用狀態前支付之必要費用(如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等),及於房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向金融機構借款之利息。
(二)取得房屋後,於使用期間支付能增加房屋價值或效能且非二年內所能耗竭之增置、改良或修繕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