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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客戶詢問:商號.企業社可否變更為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
答: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行號.企業社,按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所成立。
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係按公司法第1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謂以營利為目的,依照本法組織、登記、成立之社團法人」。
其成立之法源依據、組織、登記事項皆有不同,自無法由獨資之形態變更為有限公司。
獨資的行號.企業社,若未來有投資者想加入需變更組織形態時,可選擇以下兩種方式:
一、行號.企業社由獨資變成合夥。
二、將原先成立的企業社註銷掉,另成立一家有限或股份有限公司。
另,請各位老闆們注意:要成立行號還是公司,除了稅務上的差別外,最重要的應屬「責任」的問題了,
公司的股東為有限責任,行號的合夥人為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舉例來說,若行號.企業社背上了50萬元的債務:要賠50萬,若公司全部資產只有30萬,經營者有可能要以個人財產來賠償。
若有限及股份有限公司背上了50萬元的債務: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
所以設立公司風險相對小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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