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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不動產者,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本局說明,日前查獲楊君104年甫大學畢業,該年度即取得一筆土地,經查發現係其父與出賣人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且支付買賣價款,並約定以楊君為登記名義人,楊父未依規定於訂約後30日內申報贈與,經輔導後楊父於收到輔導函10日內按土地公告現值1,800萬元辦理贈與稅申報,經核定應納贈與稅158萬元。


本局進一步說明,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已使他人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贈與財產無異,為防杜納稅義務人藉由此種方式逃避贈與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以自有資金,無償為他人購置財產,其資金。但該財產為不動產者,其不動產。」即類此情形者,以贈與論,並依不動產之公告現值或評定標準價格計算財產價值,課徵贈與稅。


本局提醒民眾,如有上述出資為他人購置財產之贈與行為,應於訂約後30日內,向所屬稽徵機關申報贈與稅,如有未依規定申報者,在接獲國稅局通知補報函後,一定要依規定期限補辦申報,以免受罰;如有任何申報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二科   徐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6

https://www.ntbna.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1281/5021578674356246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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